(2017)内0824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建新与黄芳、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新,黄芳,苗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259号申请人:王建新,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黄芳,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苗慧,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王建新与黄芳、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11000元,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振宏审判员 吴海林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燕浩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