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光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5刑初29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光建,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因盗窃,于2010年11月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建检诉刑诉〔2017〕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光建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陈光建酒后驾驶牌号为皖L×××××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邺区平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绕城公路桥下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光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0mg/100ml。被告人陈光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光建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光建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光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光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光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花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屠钰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