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0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吕士传、李京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士传,李京增,朱宝荣,魏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291号申请人:吕士传,男,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李京增,男,1981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朱宝荣,女,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魏凤英,女,1983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吕士传与被申请人李京增、朱宝荣、魏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吕士传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魏凤英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宝马牌汽车一辆,保全金额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魏凤英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宝马牌汽车一辆,限额5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