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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民终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宫某、乔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宫某,乔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终19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宫某,男,1985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培懿,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女,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老师,住临城县。上诉人宫某因与被上诉人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宫某与被上诉人乔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宫某于2017年7月1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宫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宫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和解协议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宫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振防审 判 员 袁景春审 判 员 郑延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雷书 记 员 高蔚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