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成光与被告张洪坤、被告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光,张洪坤,刘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980号原告:刘成光,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洪坤,男,汉族,住山东省,身份证号码。被告:刘玲,女,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身份证号码。原告刘成光与被告张洪坤、被告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原告刘成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原告刘成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