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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成光与被告张洪坤、被告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光,张洪坤,刘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980号原告:刘成光,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洪坤,男,汉族,住山东省,身份证号码。被告:刘玲,女,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身份证号码。原告刘成光与被告张洪坤、被告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原告刘成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原告刘成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