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勋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勋炜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673号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254152602K)。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35-1。法定代表人:章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明辉,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勋炜,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勋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袁勋炜已支付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勋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勋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顾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