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海涛与被告阳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涛,阳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024号原告周海涛,男,1972年出生,现住阳泉市。被告阳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冯维明,主任。委托代理人梁贵庭,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涛与被告阳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国钢人民陪审员 沈秋琴人民陪审员 窦欣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新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