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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4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任经敏、葛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经敏,葛川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754号申请人:任经敏,女,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平,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婉莹,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葛川宝,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任经敏诉被申请人葛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经敏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葛川宝的银行存款8429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已为任经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经敏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葛川宝的银行存款8429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860元,由申请人任经敏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素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