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民初7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天生与陈柏兴、郝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天生,陈柏兴,郝洪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7560号原告:郭天生,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吕倩,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被告:陈柏兴,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郝洪敏,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天生与被告陈柏兴、郝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天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天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天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