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7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天生与陈柏兴、郝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天生,陈柏兴,郝洪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7560号原告:郭天生,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吕倩,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被告:陈柏兴,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郝洪敏,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天生与被告陈柏兴、郝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天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天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天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