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梅与刘振平、訾生田、李子英、韩伟雄、刘大军、高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梅,刘振平,訾生田,李子英,韩伟雄,刘大军,高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968号申请人郑梅,女,1985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振平,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訾生田,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子英,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韩伟雄,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大军,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智伟,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451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郑梅与刘振平、訾生田、李子英、韩伟雄、刘大军、高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刘振平、訾生田、李子英、韩伟雄、刘大军、高智伟向申请人郑梅偿还借款7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偿还申请人12.5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及执行费992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由被执行人訾生田于2017年4月27日前偿还申请人借款10万元,被执行人刘振平当庭支付申请人借款10万元,剩余借款二被执行人与其余四被执行人协商按比例偿还;如协商未果则二被执行人分别再向申请人偿还8万元后,申请人放弃对该二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六被执行人负担。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屈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