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5执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某1、吴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某1,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吴某2,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在执行吴某1与吴寿2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吴某2无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吴某1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志铭人民陪审员 钟太星人民陪审员 蔡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