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林红叶与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红叶,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尼克泰克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开平市天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廖雄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民初660号原告:林红叶,女,1968年7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中路50号领美花园22幢二层铺位。法定代表人:焦健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人民路91号。法定代表人:廖雄群。)被告:广东尼克泰克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安区都扬镇云祥大道53号广东华立城市学院门楼201号。法定代表人:梁泽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平市天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长沙东郊南区18幢108。法定代表人:陶龙海。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伟强,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林红叶诉被告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尼克泰克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开平市天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被告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广东尼克泰克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被告开平市天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伟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红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门诊、医疗器械费、后续治疗费318368.55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日下午17时许,伤者林红叶及其丈夫司徒永泉、女儿及司徒永泉的妹妹一行4人到领美花园销售中心拟购新房,在销售员谢炳权的陪同下现参观了15幢和16幢后,在准备参观18幢(对应工程报建栋号D1幢)等电梯过程中,林红叶擅自离开队伍找厕所,误入18幢二楼的在建电梯井口(没有防护栏和警示标志),导致失足跌落电梯井受伤。事故发生后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领美花园“10.1”事故的调查报告的批复对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出了处理意见,详见(开府办函【2016】)211号》。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开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5天、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76天、开平市东华医院治疗12天,共计113天,于2017年1月21日出院。事故致原告终身残疾,并造成原告治疗费、门诊、医疗器械费、后续治疗费459768.55元。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已支付91400元,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邮箱公司已支付50000元,共141400元,余下318368.55元及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广东尼克泰克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辩称,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是在于原告,因此主要责任应由原告负责。因为是原告在看楼的时候自行离开队伍,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大部分的责任。被告领美投资公司只是在管理上有轻微的不足。被告开平市天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辩称,我司不应承担责任,因为在2016年9月25日有关注意事项已经通知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并且该井口的事宜不是我司工作的范围内的。而原告事故发生的时候是节假日,我们的工作人员也在放假,因此也无法有保安阻止原告。并且原告的起诉状也已经明确说明是其自行离队导致发生的事故,因此我司不应承担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位于开平市××龙中路的领美花园住宅小区(以下简称:领美花园)是由被告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由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的、由被告广东尼克泰克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代理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负责销售、由被告开平市天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对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承担监理。领美花园于2014年9月26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5年10月和12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6年10月1日下午17时许,原告林红叶等一行4人到领美花园销售中心拟购新房,在销售员谢炳权的陪同下现参观了15幢和16幢后,在准备参观18幢,该楼处在室内施工阶段,当天施工工人放假,被告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安排参观人员从18幢建筑物外围的建筑施工用来运输的人货的电梯进入该楼参观,原告等4人在等待电梯过程中,原告林红叶因找厕所,擅自进入18幢的建筑物内,并在该建筑物的二楼在建电梯井口跌落,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当天被送到开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至10月25日,共25天,用去医药费160102元,期间,还支付了输血费用7480元、在广东日兴药品有限公司购买药品共7242元、购买护理用品费用263元,合共175087元;出院后转到佛山中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1月9日,共76天,用去医药费126857.93元,期间还用去门诊治疗的费978元、购买动踝矫形器2500元、在佛山市禅城区普生堂药店购买轮椅等辅助器具840元,合共131175.93元;2017年1月9日,原告又到开平东华老年病康复医院住院治疗至1月21日,共12天,用去医药费3425.12元,期间,还用去门诊费用30.5元,合共3455.62元。因此,以上原告的损失共计:309718.55元。另查明,佛山市中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嘱有,“后期须行右髋人工关节骨换术,费用约150000元。仅供参考。”又查明,原告在治疗期间,被告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91400元,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是健康权纠纷。原告在被告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的领美花园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由被告广东尼克泰克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的陪同参观商品房过程中,因找卫生间自行进入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施工工地,不慎从二楼电梯井口跌下而致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的规定,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放假期间,没有管理人员对施工工地进行管理,应当进行围封,但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尽到必要的防范义务,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对他人进入工地亦未管理或制止,导致原告在进入工地后失足坠井造成损害,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经相关管理人员许可,擅入施工工地。且自身也应对现场的危险性有所估计,而未尽到谨慎注意安全义务,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原告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是领美花园的开发商,被告广东尼克泰克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是领美花园的销售商,该二被告在领美花园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对参观的场所的提供设施保障,对进入参观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该二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设施保障,又没有及时制止原告进入危险区域,致原告受伤,也有过错,应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开平市天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是对建筑施工时承担监理责任,原告的受伤不属该监理责任,因此,开平市天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不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原告的损失有:1、原告在开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及抢救期间的输血和购买的药品等,共175087元。有相关的票据为证,本院予以采纳;2、在佛山中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及辅助器具的费用,共131175.93元,本院予以采纳;3、在开平东华老年病康复医院治疗的费用共3455.62元,本院予以采纳;4、对于后续治疗费150000元,该费用尚未发生,佛山市中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嘱是:“费用约150000元。仅供参考”。该费用具有不确定性,可待实际发生后另案处理,本案不予调整。因此,原告的损失共计:175087元+131175.93元+3455.62元=309718.55元。综上,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309718.55元×40%=123887元。减除其已向原告支付的50000元,尚应赔偿73887元;被告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尼克泰克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为:309718.55元×30%=92916元。减除被告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的91400元,尚应赔偿151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林红叶的医疗费等73887元。二、被告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尼克泰克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给原告林红叶的医疗费等1516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91元、由原告林红叶负担1337元。被告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承担654元,被告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尼克泰克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承担100元。原告林红叶已向本院交纳20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司徒有劲审判员 许 眉 笑审判员 余 小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 彩 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