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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于光明与马路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光明,马路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067号原告:于光明,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马路兵,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告于光明与被告马路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耀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2017年7月18日,原告于光明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光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光明负担。审判员  张耀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