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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刘青与夏失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夏失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民初1966号原告刘青,女,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被告夏失滔,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原告刘青诉被告夏失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馨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失滔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8日,被告夏失滔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约定月息2分,每半年付息,并将其前夫的房产证给原告作为抵押担保。此后,被告只给付半年利息,就不再付息,也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夏失滔偿还借款20万元,并承担利息及诉讼费用。被告夏失滔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被告夏失滔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刘青借款2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约定月息2分,六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并将其前夫徐小平的房产证交给原告刘青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2015年4月23日被告夏失滔通过网银偿付给原告半年利息24000元,此后,原告再未收到被告的利息与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故而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夏失滔向原告刘青借款200000元,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条与银行转账凭据相印证,证据充分,本院应予认定。现原告刘青要求被告夏失滔偿还借款及利息,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失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青借款200000元及利息96000元,合计29600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70元,由被告夏失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件受理费人民币574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