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刑终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敖开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敖开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49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敖开成,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5年6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6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日被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敖开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渝0113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敖开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敖开成退赔被害人贺某1损失119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1损失28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1损失8700元;退赔被害人郑某1损失50元。原审被告人敖开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张宏、代理检察员程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敖开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敖开成当庭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对敖开成申请撤回上诉无意见。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敖开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敖开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敖开成撤回上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3刑初3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蒋学武审判员 卢俊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