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行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横道卫生院诉海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林市横道镇卫生院,海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淑娟,邢珺,邢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黑10行终59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林市横道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吕志波,职务院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洪伟,职务局长。行政负责人张丹平,职务人才服务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枫,男,196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海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淑娟,女,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海林横道河子五金厂退休工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珺,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儿童医院护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璐,女,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中心血站检验员。赵淑娟、邢珺、邢璐的委托代理人赵哲,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林市横道镇卫生院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海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3行初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林市横道镇卫生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海林市横道镇卫生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林市横道镇卫生院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海林市横道镇卫生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中元审 判 员 赵秀玲审 判 员 岳春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尹博弘书 记 员 陈慧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