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与周南斌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财保6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原被保全人):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滨江路外滩国际6、8号楼1层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4605222XM。法定代表人:杨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清,男,汉族,1966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公司物业经理。被申请人(原申请人):周南斌,男,汉族,1963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南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渝0152执保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在XX银行的账号XX内存款90000元,并查封案外担保人姚祖华所有的位于潼南区XX大道XX号的房屋。现该案已审理终结,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已经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并申请解除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的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政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