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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忠东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东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刑初23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忠东,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江肇高速管理中心原筹建处征地部副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2011年6月16日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于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现临时关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诉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东犯贪污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燕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09年间,时任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江肇高速管理中心征地部副经理的被告人王忠东,伙同时任鹤山市雅瑶镇党委书记刘永雄、副书记冯志坚、党委委员李富元(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职务之便,经合谋后多次乘江肇高速公路经鹤山市雅瑶镇沿线征地拆迁之机通过虚增征地补偿标的骗取征地补偿款、工程补偿款合共人民币(下同)2151452.80元,其中王忠东分占21万元。具体分述如下:1、2008年年底,李富元等人伪造虚假的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委会松坡道路工程合同以及相关资料,经被告人王忠东审批骗取工程补偿款225000元,后由冯某交给王忠东8万元。2、2008年12月,李富元等人以任伟贤的名义虚构了鹤山市雅瑶镇上南村委一养殖场并伪造相关资料上报被告人王忠东审批骗取征地补偿款768170.80元,后由李某交给王忠东9万元。3、2009年6月,李富元等人获悉梁某在鹤山市雅瑶镇昆东村委会个人开办的猪场可以获得拆迁补偿,于是虚构了任某2与梁某合伙开办猪场的事实并伪造相关资料上报王忠东审批骗取征地补偿款1158282元,其中王忠东先后两次合共分得4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忠东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忠东在服刑期间,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惩处。另查明,在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审理被告人王忠东在高明区辖区内贪污、受贿一案期间,王忠东于2011年7月11日经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调查问话,其即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2017年1月5日,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线索派员到广东省四会监狱对犯罪嫌疑人王忠东进行初查问话,王忠东亦对其贪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年1月6日,该院以涉嫌贪污罪对犯罪嫌疑人王忠东立案侦查。还查明,2011年6月16日,被告人王忠东因犯贪污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以(2011)佛明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生效后被投放于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上述判决作出前,被告人王忠东从2010年4月2日被羁押至2011年1月17日共9个月16日;判决作出后,从2011年6月16日被羁押及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至今。被告人王忠东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期间,分别于2013年10月30日和2016年1月15日,被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肇中法刑执字第4419号刑事裁定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6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和九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忠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被告人王忠东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任某3、任某1、任某2、梁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李某、刘某、冯某的供述,相关书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国有财物,共计人民币2151452.8元,数额巨大,其中王忠东分占2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忠东在服刑期间,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本案是被告人王忠东前案犯贪污罪、受贿罪宣判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的漏罪,故应当对本案贪污罪行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新的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的规定,被告人王忠东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期间,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依法责令被告人王忠东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综上,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忠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与原判决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2010年4月2日至2011年1月17日因前罪被羁押的期间应折抵刑期九个月十六日,即从2011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责令被告人王忠东向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兆雄人民陪审员    莫文红人民陪审员    曾姗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群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