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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刑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凯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凯,张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刑终50号原公诉机关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凯,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集贤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辩护人徐雷,黑龙江元辰(佳木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香,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系李凯的母亲。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岩,男,199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佳木斯市。因本案受轻伤。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凯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黑0803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凯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凯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凯撤回上诉。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3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霍长林审判员  王首佳审判员  周 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婧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