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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亚森喀热·热孜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森喀热·热孜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刑初36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亚森喀热·热孜克,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亚森喀热·热孜克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小磊、张宇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亚森喀热·热孜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亚森喀热·热孜克来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沃尔玛超市门前,趁被害人呼丹不备,将呼丹放在左侧上衣兜内的一部银色苹果6手机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1775元。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亚森喀热·热孜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当庭确认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鉴定结论书、扣押笔录、返还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证人艾某的证言、被害人呼丹的陈述、被告人亚森喀热·热孜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亚森喀热·热孜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亚森喀热·热孜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亚森喀热·热孜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倪志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