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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沙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沙某某,男,汉族,1980年9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89年6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沙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8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沙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去向,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撤回执行,本院准予撤回,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