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丁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丁某某甲,王某某,丁某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659号原告:侯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丁某某甲,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高安市。被告:丁某某乙,男,汉族,住高安。法定代表人:丁某某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甲、王某某、丁某某乙、高安鑫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丁某某甲、王某某、丁某某乙、高安鑫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丁某某甲、王某某、丁某某乙、高安鑫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