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破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浙江金力钢管塔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浙江金力钢管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破申4号申请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金茂中心1701室。代表人:王慧萍,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浙江金力钢管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部开发区北洋工业区东海大道B4线。法定代表人:王继平,该公司总经理。2017年6月26日,申请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金力钢管塔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金力钢管塔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浙江金力钢管塔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23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及实收资本金均为200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金力钢管塔制造有限公司享有债权3532152.18元,且经过强制执行仍无法获得清偿。目前经查询,涉及被申请人浙江金力钢管塔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计19件,涉案标的68626512.7元,被申请人浙江金力钢管塔制造有限公司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金力钢管塔制造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因本案属本院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的案件,依法由本院审理。申请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金力钢管塔制造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且被申请人所负债务数额巨大,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金力钢管塔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钱为民审 判 员 陈 杰审 判 员 胡精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洪 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