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9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冠良与秦世伟、林蒙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冠良,秦世伟,林蒙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966号之二原告:刘冠良,男。法定代理人:梁沅,女,系刘冠良之母。被告:秦世伟,男。被告:林蒙娇,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责人:陈同富。原告刘冠良与被告秦世伟、林蒙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鲁0591民初1966号之一的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告林蒙娇所有的鲁E×××××号车辆。现被告林蒙娇向本院交纳该案保证金1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林蒙娇所有的鲁E×××××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成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