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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纪纲与黑龙江省富裕县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纲,黑龙江省富裕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227行初18号原告王纪纲,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黑龙江省富裕县公安局,所在地址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张学刚,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海洲,该单位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田启华,该单位富路派出所教导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纲不服被告黑龙江省富裕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富公(路)行罚决字(2016)714号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纪纲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纪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纪纲负担。审 判 长  李少堂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人民陪审员  牛彦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