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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黄方贵与XX、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方贵,XX,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988号原告:黄方贵,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XX,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主要负责人:虞国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方贵与被告XX、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方贵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依法裁定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在肇事浙G×××××号车投保的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行给付原告黄方贵医疗费100000元。申请人以其所有的皖H×××××号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方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先行给付原告黄方贵医疗费100000元,履行款汇至: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宁县支行,开户名:怀宁县人民法院,账号:10×××01。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