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湖南星辰在线新媒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湖南星辰在线新媒体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757号原告:曹晓丽,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XX路*号。被告:湖南星辰在线新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XX区XX楼。法定代表人:XX飞。原告曹晓丽与湖南星辰在线新媒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曹晓丽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晓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审 判 长 何 鑫人民陪审员 李长松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