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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698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秋合,男,系陕西李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力所作出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