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698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秋合,男,系陕西李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力所作出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