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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6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韩英与赵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英,赵凌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民初6350号原告:韩英,女,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被告:赵凌云,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韩英诉被告赵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英、被告赵凌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英向本院提书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2017年5月24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称一个月内还清,后被告一直未还,因此双方发生了口角,被告于2017年4月2日为原告书具欠据一份,并约定每月还点,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至今分文未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该借款。赵凌云辩称,原告所主张借款事实并不存在,该借条确系被告所书写,但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书写该欠条的原因是原告总和被告吵架,闹离婚并让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被告为缓解双方矛盾故此书写该欠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持内容为“赵凌云欠韩英15000元,每月还一点,直到还清,赵凌云,2017.4.2”欠据一张,主张被告偿还15000元,被告赵凌云认可该欠条是其书写,但认为并未借款,是因原告总和被告吵架闹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被告为缓解双方矛盾,才为原告书写了该欠据,不认可欠款事实。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原告亦否认其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赵凌云向韩英借款15000元,并于2017年4月2日书写欠据,该欠据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双方并未有借款事实,该欠条是为缓解双方矛盾而书写。但未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凌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英借款人民币15000元整。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玉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正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