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4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4刑初57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向成安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伙同王某2、靳某1、朱某3(三人已判刑),于2013年3月份期间在高某某的提议下敲诈程某1钱财,多次到程某1所开的二手车中介公司内找程某1,以为其帮忙过程中被打伤为由,在程某1公司内采取打砸门市、威胁、殴打程某1等手段敲诈勒索程某1现金20000元。被告人高某某以为朱某1帮忙被打受伤为由,于2013年3月25日在成安县自由人休闲会所内威胁、殴打朱某1,限制朱某1人身自由不让其离开,并向朱某1索要钱财,朱某1被殴打致伤,当日下午16时许朱某1被民警解救,经法医学鉴定,朱某1的损伤为轻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内容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伙同王某2、靳某1、朱某3(三人已判刑),于2013年3月份期间在高某某的提议下敲诈程某1钱财,多次到程某1所开的二手车中介公司内找程某1��以为其帮忙过程中被打伤为由,在程某1公司内采取打砸门市、威胁、殴打程某1等手段敲诈勒索程某1现金20000元。被告人高某某以为朱某1帮忙被打受伤为由,于2013年3月25日在成安县自由人休闲会所内威胁、殴打朱某1,限制朱某1人身自由不让其离开,并向朱某1索要钱财,朱某1被殴打致伤,当日下午16时许朱某1被民警解救,经法医学鉴定,朱某1的损伤为轻伤。2014年6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及同案犯共同退赔程某120000元,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向成安县公安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朱某1陈述,2013年3月25日12时30分许,我在桦园酒店吃饭时,接到我妻子李某的电话,但对方却是王某2。王某2问我在哪里,我说在桦园酒店吃饭。王某2、朱某3及另外一男子来到包间找我,说有事��我说,然后就让我出了包间。该三人将我强行带入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内,并到了自由人休闲会所。朱某3将的带到高某某面前,高某某威胁我,让我凑13万元否则就活埋我。当时围着我的还有高某某带的六七个男子,后来高某某又说要10万元,并让我在该会所内坐着不让走。高某某等人让我去会所南边的小过道,还没有出门就有人朝我后脑勺打了两巴掌。我回头见到高某某、王某2、朱某3还有两个年轻人跟着我。进了过道后我见前面是一个年轻女子,后面是上述几人。当时不知谁在后面朝我右耳打了一巴掌,我就蒙了,后来又有人接着朝我右耳打了七八巴掌,我头蒙的更厉害了。接着六七个人开始围着我拳打脚踢,过了一会王某2就将我拽到了一辆白色轿车上,朱某3让我下午五点之前将钱送来。至16时许我被公安民警解救。高某某、朱某3、靳某1说我欠他们钱,但是我��不欠他们钱。高某某手拿着我所写的78000元的欠条,是在高某某、朱某3、王某2、靳某1等人逼迫下写的,当时王某2手里拿着刀,我如果不写的话,全公司的人都走不能走。当时李某、程某1及程某1妻子都在场。高某某逼着我写欠条的原因是,前段时间魏县的蒋晓飞在程某1处买大挂车,该车挂靠在我开的雷山运输公司名下,并在我公司贷款。后来蒋晓飞从我妻子李某手中拿走了贷款手续,并说不想买程某1的大车了,程某1和蒋晓飞商定去广某县油房村退车。程某1怕蒋晓飞不给车,我也想要回贷款手续,于是我和程某1商定多叫些人去。我就叫高某某、王某2、朱某3、靳某1等人一起去。由于在货车交割过程中和蒋晓飞方发生了冲突,货车撞上了高某某开的银灰色别克轿车,在车上的靳某2佳吓得尿失禁被救护车接走了。第二天我到胜营派出所处理汽车的事,回来时在西马���村附近被高某某、朱某3、王某2、靳某1等人拦下,并带到了程某1的公司。高某某等人在程某1的公司内砸东西,靳某1殴打了程某1,程某1被逼情况下从向阳小学对面的农行内取钱,凑齐20000元给了高某某。高某某走时还开走了我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和程某1的黑色别克轿车。现程某1的别克车已归还。后来我叔朱某2管过这事,高某某要10万元,故没有谈成。再后来高某某、高某某的妻子、王某2、靳某1等人强行将的带到了程某1的公司,让我们给他们6万元,并逼迫我写了张78000元的欠条。因为我公司欠程某178000元,高某某让我将该债权转移给其。2、被害人程某1陈述,2013年2月份,蒋晓飞从我买了一辆大货车,然后在高雷山的运输公司贷款。此后讨要该货车及发生冲突情况与以上陈述基本相同。从广某回来后两三天,高某某、高某某妻子、朱某3、王某2等人来到我的公司,让我出因此次讨车发生冲突的医疗费。靳某1砸毁了公司的茶几、暖壶等,还朝我头上打了五六下。高某某说,要是不给钱就把我公司的大车停到停车场。我和高某某等人一起到向阳小学对面的农行取了钱,凑足20000元给了高某某。高某某又到我公司,将我的黑色别克轿车及朱某1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开走了。第二天晚上,高某某、朱某3、王某2、靳某1等人强行将我和朱某1带到翰林世家南边的空地上,我被靳某1踹了十几脚。高某某让我当天晚上给他10万元,朱某3也让我拿10万元。我说没有钱,但朱某1公司还欠78000元。高某某就让我将该笔债权转移给他,让朱某1写了张欠条。写欠条时我和我妻子杜某1,朱某1和其妻子李某都在场。3、证人朱某2证言,2013年3月份,我侄子朱某1,因为让王某2、高伟、朱某5等人到广某要车的事,被前述几人追要10万元帮忙钱。这些人还把朱某1的黑色帕萨特轿车扣押了,并让朱某1写了一张78000元的欠条。后来我在邯郸市和王某2、高伟等人见面谈过此事,我与朱某1想出一两万元解决,但对方要10万元,故没有谈成。3月22日或23日16时许,朱某1说有人跟踪他,我就让朱某1来邯郸找我,当天朱某1没有回成安。第二天中午我带着朱某1回成安,我们在桦园酒店吃饭期间,朱某1接了个电话。王某2问朱某1在哪里,并到桦园酒店找到我们。王某2、朱某5等人把朱某1拽进了一辆白色的索某轿车带走了,后来通过公安民警找到了朱某1。朱某1对我说对方几人打了他。4、另有证人汤某、王某1证言,能够与证人朱某2证言相印证。5、证人李某证言,蒋晓飞从程某1处购买货车,并从我丈夫朱某1公司贷款,后因蒋晓飞不想买车了,在广某油房村退车过程中与朱某1等人发生打架,当天我到��某给朱某1送去8000元。后来高某某、朱某3、王某2、靳某1等人,来到我家公司逼迫朱某1写下一份78000元的欠条。2013年3月25日12时许,王某2在我家公司,拿走了我的手机,并用我的手机给朱某1打电话,将朱某1带走并打伤。写欠条时我和程某1,及程某1妻子都在场。6、另有证人杜某1证明高某某等人逼迫朱某1写欠条情况,可以与证人李某证言相印证。7、证人郭某1证言,几个月前,高某某让我帮他忙,说雷山运输公司欠他欠,让我帮忙要账。我就和霍东亮一起到了位于成安老汽车站的雷山运输公司,我见到高某某、靳某1、王某2都在公司里坐着。高某某让我第二天在该公司看着,别让朱某1把公司内的东西搬走。第二天我和霍东亮按高某某的安排,在雷山运输公司守着,期间公安民警来了问我们在干什么,我们说与该公司有债务纠纷。民警要看欠条,我就让高某某找人送来了。因为当天霍东亮将高某某的手包弄丢了,当时高某某很着急就打了霍东亮,我看后就带着霍东亮离开了雷山运输公司。8、被害人程某1对被告人高某某的辨认笔录。9、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邯物司(损伤)鉴字[2013]第072号司法鉴定意见,朱某1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属轻伤。10、被告人高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11、程某12013年3月7日在农行交易记录。12、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4)成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13、同案犯王某2供述,2013年2月份,朱某1让我帮程某1要辆车,此后要车情况与被害人程某1、朱某1陈述基本一致。因为在要车过程中靳某2佳休克住院了,程某1没有出一分钱。我和高某某、朱某3觉得气不过。第三天我和高某某、朱某3、靳某1先找到朱某1,让朱某1���我们去找程某1。我们到了程某1的公司,当时程某1不在。我们四人就把程某1公司的玻璃门、窗砸了,并由朱某1告知了程某1。3月25日中午,我和高某某、朱某3开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到桦园酒店找到朱某1,我们将朱某1带到自由人休闲会所,期间朱某1给程某1打电话,但是没有人接听。在会所内朱某1不断给程某1打电话,待朱某1联系上程某1后,我们带着朱某1去找程某1,刚上车就被公安民警带走了。14、同案犯靳某1供述,因为高某某、王某2、靳某2佳帮朱某1、程某1去广某要车,期间高某某、王某2和靳某2佳都受伤了,靳某2佳的银灰色别克车也撞坏了,为此,高某某和王某2一直追着朱某1、程某1以要医药费为名敲诈钱。几个月前的一天上午,高某某带着我和朱某3、王某2、唐某、吴恒去程某1的公司,后来朱某1也开车来了。高某某和朱某3向程某1要钱,程某1说��有钱,高某某就将茶几踹翻了,王某2将玻璃门砸坏了,然后程某1就和高某某、朱某3一起去取钱了。程某1取了多少钱给高某某我不知道。高某某说靳某2佳的车毁了,现在没有车开,程某1就让高某某将一辆黑色别克汽车开走了。因为朱某1和程某1一直给不了高某某钱,于是有一天我和高某某、朱某3、王某2、唐某等人将朱某1和程某1带到翰林世家附近的东西路上,高某某打了朱某1脸两巴掌。还有一次,在朱某1公司朱某3和唐某让朱某1写了一张七八万元的欠条。我记得有一天,朱某3和王某2将朱某1带到自由人休闲会所,不让朱某1离开。过了一会儿后高某某也到了会所,高某某、王某2各拿把刀吓唬朱某1,向朱某1要钱。朱某1就给家里打电话让送钱。高某某、朱某3、王某2前朱某1带到会所南边的过道内,朱某3打了朱某1头上两巴掌。后来公安民警就来了。15、同案犯朱某3供述,因为高某某帮朱某1要钱时被打了,想让朱某1出医疗费。2013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高某某提议找朱某1要钱。高某某带着我、王某2、唐某来到朱某1的运输公司。当时靳某1就住在雷山运输公司,程某1也在朱某1的公司内。高某某让朱某1拿9万元的医疗费。朱某1说没有钱,并说程某1还欠他钱。朱某1对程某1说,先从程某1处拿点。我和王某2、程某1就到向阳小学对面的农行,程某1取了2万元回到公司后交给了朱某1。朱某1交给了高某某。朱某1说还有7万元,让朱某1给打个欠条,朱某1就写了一份欠条。一个星期后,高某某带着我、靳某1、王某2和唐某又找朱某1要钱,朱某1说这事还得让程某1出钱,就带着我们去程某1的公司了。程某1说自己和该事没有关系,靳某1听后就把茶几掀翻了,高某某也打了程某1脸上几拳、扇了几巴掌。高某某还从程某1处要走了车钥匙��将程某1的黑色别克轿车开走了。此后高某某又给朱某1打电话要钱,高某某和唐某、王某2在邯郸市内一家宾馆找到朱某1,经协商,朱某1将剩余的7万元转到了我的账号内,我把钱转给了高某某。2013年3月25日上午,我和高某某、王某2在桦园酒店内找到朱某1,将朱某1带到了自由人休闲会所。高某某向朱某1头上打了两巴掌,让朱某1坐在了一旁。过了三个小时左右,朱某1的叔叔在会所转了一圈就走了,我们带着朱某1出了会所的后门就遇到了民警。16、被告人高某某供述,2013年的一天,王某2、朱某3叫我一起去广某要钱,期间我被砖头砸伤了。我出院以后找王某2和朱某3讨个说法,他们两人说是帮程某1的忙。程某1还欠朱某3的钱,朱某3说这些费用一起让程某1出。我和王某2、朱某3、靳某1一起去公司找程某1,王某2和朱某3进的公司,我听到有喊骂的声音,过了��会程某1和王某2他们一起出来了。程某1和我们一起来到向阳小学对面的农行,程某1取了2万元现金给了朱某3。朱某3给了我2000元,说是医疗费。此后没几天,王某2和朱某3说,程某1出了钱,也得让朱某1出点钱。于是王某2、朱某3将朱某1押到了我所在的自由人休闲会所。当时让朱某1坐在椅子上不让走,过了半个多小时,公安局的人就来了。我与王某2、朱某3、靳某1在向程某1要钱后,让朱某1打过一张欠条。欠条的内容是,朱某1借高某某现金七万元。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为程某1、朱某1帮忙讨债受伤的理由,敲诈程某1二万元,并向朱某1索要钱财,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能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够退赔被害人程某1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何亚楠审判员  高亚光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