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燕飞与竹庆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飞,竹庆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2102号原告:高燕飞,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竹庆月,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高燕飞与被告竹庆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高燕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燕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高燕飞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金以康人民陪审员 王国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