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彦威诉姜福德、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威,姜福德,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569号原告:陈彦威,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昆池街525委,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景艳东,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镇昆池街52委,身份证号码:×××。被告:姜福德,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镇昆池街52委,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姜德武,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镇昆池街52委,身份证号码:×××。被告: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地址:乾安县医院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于金业,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宁华,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副经理。原告陈彦威与被告姜福德、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案后。原告陈彦威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彦威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彦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彦威负担,退回原告陈彦威50元。审 判 长 于凤军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人民陪审员 于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子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