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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8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诸暨市店口水方装饰装修材料商行与孙仲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店口水方装饰装修材料商行,孙仲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8955号原告:诸暨市店口水方装饰装修材料商行,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铭仕路125-2号。投资人:吴水方。被告:孙仲法,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店口水方装饰装修材料商行与被告孙仲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店口水方装饰装修材料商行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