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秀平与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平,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435号原告:张秀平,女,196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凤钱兰。被告: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威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芝均,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秀平与被告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张秀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秀平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荣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亓继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