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2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向文犯行贿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文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22刑初39号公诉机关泸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文,男,1975年2月2日出生,住古丈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行贿罪,经泸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7月9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7月26日被逮捕。经泸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文犯行贿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刑辖25号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文曾因涉赌被古丈县公安局抓获,通过亲戚找古丈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梁某求情,得到梁某的关照。后向文经常找梁某给其犯事的朋友帮忙,双方往来甚密,关系也越来越密切。2014年1月,向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从凤凰县看守所取保候审出来后,梁某向其借车使用,向文考虑到梁某平常给其朋友在案子上的帮助,且经常出面给其借钱用于工程上的周转,便主动提出要梁某也买一辆车,并许诺购车若欠款由其来支付。梁某得到向文的许诺后,于2014年1月26日,与其妻子胡某、女儿梁某1一起到吉首市日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吉公司)看车。在确定购买一辆日产“天籁CV1智云版”小车后,梁某便给向文打电话要其到日吉公司来,并告知其已将车看好,尚欠资金15万元。向文赶到后,用其弟弟向某的银行卡刷卡为梁某支付购车款15万元,梁某本人刷卡支付78116元。该车,登记在梁某女儿梁某1名下。2016年7月7日,被告人向文被传唤到案接受讯问。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文为感谢古丈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梁某在一些案件处理上的帮助,给予梁某1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向文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文曾因涉赌被古丈县公安局抓获,通过亲戚找古丈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梁某(已判决)求情,得到梁某的关照。后被告人向文经常找梁某给其犯事的朋友帮忙,双方往来甚密,关系也越来越密切。2014年1月,被告人向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从凤凰县看守所取保候审出来后,梁某向其借车使用,被告人向文考虑到梁某平常给其朋友在案子上的帮助,且经常出面给其借钱用于工程上的周转,便主动提出要梁某也买一辆车,并许诺购车如欠款由其来支付。梁某得到被告人向文的许诺后,于2014年1月26日,与其妻子胡某、女儿梁某1一起到日吉公司看车,在确定购买一辆日产“天籁CV1智云版”小车后,梁某便给被告人向文打电话要其到日吉公司来,并告知其已将车看好,尚欠资金15万元。被告人向文赶到后,用其弟弟向某的银行卡刷卡为梁某支付购车款15万元,梁某本人刷卡支付78116元。该车,登记在梁某女儿梁某1名下。2016年7月7日,被告人向文被传唤到案接受讯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向文出生于1975年2月2日。2、购车合同、记账凭证,证实梁某在日吉公司购车的情况,购车款为238116元。3、向某的银行卡明细,证实2014年1月26日,向某的尾号为0081的银行卡支出15万元,印证了被告人向文和向某交代的其给梁某15万元买车的事实。4、调查笔录(被调查人米某,日吉公司销售员),证实2014年年初,梁某到日吉公司购买了一辆天赖牌小车。2015年5月26日,纪委干部和公安民警到日吉公司调查梁某购车付款的情况,米某马上将有人调查梁某的事通过微信告诉了梁某。5、借条,证实梁某给被告人向文的金额为15万元的借条,是梁某在被纪委调查后为了掩盖其罪行才写的。6、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7月7日,办案机关将被告人向文传唤到案接受讯问。7、(2014)古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2016)湘312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向文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涉案人员梁某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已被判刑。梁某接受被告人向文贿赂15万元的事实已为生效判决确认。8、涉案人员梁某的供述,证实因被告人向文多次找梁某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上帮忙,2014年1月,被告人向文在梁某买车时帮梁某付了15万元的购车款。该笔款项梁某予以接受。9、证人宋某的证言;10、证人曹某的证言;11、证人田某的证言。此三名证人的证言,证实因被告人向文能够利用其与梁某的关系为宋某等人开设赌场提供保护,宋某等人便邀约被告人向文一起开设赌场。在开设赌场期间,宋某给被告人向文送了约40万元钱。12、证人涂某的证言;13、证人王某的证言。此二名证人的证言,证实2014年年初,被告人向文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梁某为其取保候审打招呼的事实。1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被告人向文通过张某给梁某送了5万元现金的事实。15、证人梁某1的证言;16、证人胡某的证言;17、证人梁某2的证言。此三名证人的证言,证实梁某买车的时候,被告人向文为梁某支付了部分购车款的事实。18、证人向某的证言,证实向某的尾号为0081的信用社银行卡一直是被告人向文在使用。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向文用该卡刷卡为梁某支付了15万元购车款。19、被告人向文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向文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梁某15万元买车的事实。20、同步录音录像光碟,证实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合法。以上证据,均依法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向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认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文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建国审 判 员 杨 成人民陪审员 唐凤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啸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