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建东与罗洁凡、罗洁浪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东,罗洁凡,罗洁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保97号申请执行人:杨建东,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纳西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被执行人:罗洁凡,男,1986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罗洁浪,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6)川0411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6)川0411执保21号执行裁定对丽江市玉龙县瑶海苑小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仕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明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