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1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高学珍、刘义、刘世刚、路挺、孙成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高学珍,刘义,刘世刚,路挺,孙成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074号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水果街15-22号。负责人:徐亭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扬,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高学珍,女,1949年7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被执行人:刘义,男,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被执行人:刘世刚,男,1966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被执行人:路挺,男,1956年4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被执行人:孙成选,男,1950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告高学珍、刘义、刘世刚、路挺、孙成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了(2014)瓦民初字第5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