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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火贺雷与石光辉、董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火贺雷,石光辉,董艳敏,刘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863号原告:火贺雷,男,汉族,1987年2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石光辉,男,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住址不详。被告:董艳敏,女,汉族,1979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不详。被告:刘素兰,女,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火贺雷与被告石光辉、董艳敏、刘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不出被告史光辉、董艳敏、刘素兰的住所地址,原告火贺雷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应驳回原告火贺雷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火贺雷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1568元,退还给原告火贺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