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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4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雷树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雷树棠,林伟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民初4109号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大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婉琼,该单位职员,联系地址。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兰,该单位职员,联系地址。被告:雷树棠,男,193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第三人:林伟斯,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诉被告雷树棠、第三人林伟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艳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婉琼、林小兰,第三人林伟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树棠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诉称:荔湾区浣花路××街×号×房是原告管理的直管公房。被告于2001年6月11日向原告承租该屋,承租面积25.11平方米,租赁期由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2012年3月及2014年4月1日期间原告巡查房屋核实,被告长期不在上址公房居住,擅自将房屋转借给第三人居住使用。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原被告的租赁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是不定期租赁关系,原告可随时要求解除租赁关系。为此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就浣花路××街×号×房房屋的租赁关系,并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含同住人员)迁出该屋,将该屋的使用权交还给原告;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承担。被告雷树棠书面答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提供实质的证据。本人从未将205房转借给他人使用,第三人是本人儿媳妇,属于亲属关系,第三人因需要照顾本人及妻子,长期一起同住。2、由于本人和妻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需要家人照顾,因而经常会回老家休养,但是,在回广州看病和办事的时候,需要回上址公房居住。被告从没有欠缴租金。综上,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第三人林伟斯述称:本人是被告的儿媳妇,即雷树棠儿子雷少坚的妻子,属于亲属关系,而本人因需要照顾家公雷树棠及家婆苏伙兰,长期一起同住。其余答辩意见和被告一致。经审理查明:荔湾区浣花路××街×号×房是原告接管的公房。2012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广州市荔湾区直管房租赁合同(住宅)》约定:原告将荔湾区浣花路××街×号×房出租给被告作住宅用途,使用面积25.11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月租金73.6元;租赁期内,被告件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给他人或者擅自调换使用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使用权等。期限届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被告一直按原租金标准向原告交纳租金至庭审当月。经查,第三人是被告的儿媳。庭审中,第三人陈述,因被告夫妇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第三人及其配偶在四会工作,故第三人夫妇把被告夫妇接到四会一同居住,方便照顾;案涉房屋现由被告的孙子使用,被告夫妇回广州看病时则需回案涉房屋居住。本院认为:公房承租权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它是指房屋产权单位综合考虑承租人的工龄、贡献、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后,由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取得以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标准居住使用公有房屋的权利,该权利对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而言,均具有福利性质。正是基于这种福利待遇的人身性,承租人的家庭成员虽并不直接承租,但对于其所居住的房屋亦享有居住权。本案中,第三人是被告的儿媳,其与被告共同居住生活,理应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权,原告以被告擅自将房屋转借给第三人居住使用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第三人及其配偶目前因在外地工作,故将年老的父母接到身边居住,方便照顾,这是符合人之常情的,且被告也一直依时交纳了租金,原告不得以该期间被告没有使用案涉房屋为由剥夺被告的公房承租权,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就案涉房屋的租赁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展鹏胡晓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