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4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史炳志、陈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炳志,陈伟,庞心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784号申请执行人史炳志,男,汉族,1979年7月16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陈伟,男,汉族,1986年5月22日出生,住沧县。被执行人庞心心,女,汉族,1988年6月17日出生,住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伟、庞心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伟、庞心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伟所有的牌照号为冀J×××××的汽车一辆。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该车辆交存到河间市人民法院保管。财产交存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