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辽宁东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段凤玉、马宝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东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段凤玉,马宝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东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孟祥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段凤玉,男,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马宝业,女,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无业,住址同被执行人段凤玉。本院在执行辽宁东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段凤玉、马宝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103执1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维明审判员 邵凤良审判员 谷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隋相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