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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党清品与许百发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清品,许百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党清品。被执行人:许百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清品与被执行人许百发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许百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百发给付申请执行人党清品案件款75941.8元,案件受理费109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四查”被执行人许百发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党清品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许百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我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许百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党清品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