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吴小林、魏方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林,魏方春,张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56号申请执行人:吴小林,男,汉族,1961年6月13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魏方春,男,汉族,1973年5月2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张海华,女,汉族,1975年11月2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魏方春、张海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审理阶段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海华所有的坐落于南昌万达城D区S2#商铺-119室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海华所有的坐落于南昌万达城D区S2#商铺-119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