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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郫县冠仔纺织品经营部与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郫县冠仔纺织品经营部,刘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4民初2066号原告郫县冠仔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郫县安靖镇土地村六社西部纺织品贸易区市场E3栋11、13号。经营者王旭东,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现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张金美,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平,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郫县冠仔纺织品经营部诉被告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佘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燕、叶育明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在本院斑竹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金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郫县冠仔纺织品经营部诉称,2016年初,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牛仔布料,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41683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支付了5000元,余款36683元至今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36683元及利息。被告刘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0日,被告刘平向原告郫县冠仔纺织品经营部业主王旭东出具欠条,载明:欠郫县冠仔纺织品经营部王旭东牛仔布料款41683元;双方因货款发生争议,由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余款36683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双方身份信息、原告业主入住证明、欠条以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易后,被告通过欠条的方式对欠款金额进行确认,被告应按确认金额履行给付义务,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郫县冠仔纺织品经营部货款3668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元,由被告刘平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佘 冰人民陪审员 胡 燕人民陪审员 叶育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