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焦晋文与冯文花、冯才旺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晋文,冯文花,冯才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911号原告:焦晋文,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冯文花,女,1966年5月1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冯才旺,男,1957年4月2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系被告冯文花之兄。原告焦晋文诉被告冯文花、冯才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焦晋文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焦晋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晚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宇颖书 记 员 唐 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