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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叶芳、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芳,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叶芳,男,1970年8月8日出生,现住河池市金城江区,被执行人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桂安街50号。法定代表人李继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叶芳与被执行人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桂1221民初8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调解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4000元人民币,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17)桂1221执264号。执行过程中,在本院向被执行人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主动于2017年7月14日将本案执行款共计227260元人民币支付到本院账户。扣除案件执行费3260元,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款224000元支付给申请人叶芳。至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丹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1民初8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