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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30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先木与王东升、王桂香、王树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木,石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072号之一申请人:陈先木,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道平,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石春燕,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申请人陈先木与王东升、王桂香、王树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先木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10万元范围内保全王树勤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融城绿景小区E07-1603室房产,而被申请人石春燕自愿用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无为石涧分理处的固定期限存款8万元为陈先木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先木的申请及被申请人石春燕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石春燕在中国农业银行无为石涧分理处的固定期限存款8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春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兰琴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