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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加琼与扎西拉姆人身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加琼,扎西拉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郑加琼,女,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扎西拉姆,女,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郑加琼与被执行人扎西拉姆人身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加琼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扎西拉姆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扎西拉姆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扎西拉姆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郑加琼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扎西拉姆应向郑加琼支付案款本金*****元及迟延履行金,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郑加琼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扎西拉姆应向郑加琼支付案款本金*****元及迟延履行金,未受偿。二、对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