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爱荣、何小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荣,何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4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爱荣,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被执行人:何小彬,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爱荣与被执行人何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小彬的银行存款38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旷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