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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甲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1446号原告贾某甲,女。法定代理人冯某,女。被告贾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诉被告贾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梅人民陪审员  刘兴胜人民陪审员  孙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诗涵 来源: